準備好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女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戶口所在地加蓋計劃生育章,
拿該申請和男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去男方檔案所在地蓋章。
在男方所在的計生辦領取准生證。
男方拿領取的准生證去檔案所在地蓋章。
女方拿領取的准生證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蓋章,然後去男方所在的計生辦蓋章。
1、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影本,結婚照片兩張。如屬未婚生育或未婚收養者,持寶寶出生證或寶寶收養證;
2、夫妻雙方到各自的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領取一胎婚育證明,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蓋章。
3、帶著所有證件及懷孕的醫院診斷證明到女方計生部門辦理准生證。
4、寶寶出生後帶著一胎准生證到醫院登記,醫院給個出生證明,寶寶姓名取好後拿著證明到計生部門登記,計生部門會給醫院出生證明,帶雙方的著戶口本、身份證及證明到公安局辦戶口。
1、男女結婚後,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話,必需先去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明准生證辦理准生證辦理 (5張),生孩子的時候相關部門要檢查,比如醫院、管計劃生育相關部門,這個證相當於工商的許可證一樣,有這個生育服務證就代表國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懷孕7個月的時候要靠這個生育服務證來啟動你的生育保險辦理程式。
3、育齡夫妻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諮詢、培訓,並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
4、給新生兒上戶口。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後,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1] 新生兒上戶口跟生育服務證沒有必然關係,衛生部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45號)規定:三、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四、非父母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