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結婚證丟失或損壞,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
3、到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查檔證明。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結婚登記照片三張。
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如果是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1、必須到男女其中一方婚姻登記處辦理,不需要雙方都必須去,一方去即可,但所需證據、手續要帶全。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在仍然維持該狀況。
3、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名簿和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5、如果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當事人提交可以證明婚姻狀況的證明。比如:戶口名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委會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補辦《結婚證》不需要夫妻共同去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名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補辦《結婚證》不同與結婚登記,